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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6月26日 星期三 己亥年五月廿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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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赔偿处理细则(广西生态职院图书馆20130225修订) |
2013/3/17 18:28:52 |
读者遗失书刊,须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外借处报告,并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:
一、丢失图书赔偿办法、标准: (一)遗失、损坏书刊,原则上买书赔偿。如买不到相同版本的书,则按以下办法赔偿: 一般图书视其参考价值,按原价的3-5倍赔偿;
工具书、珍本、孤本图书,视其参考价值,按原价5-10倍赔偿;
损失全套图书的1个分册,按整套图书赔偿;
损坏图书封面、封底者,每本交付加工修补费0.50元;
特殊情况者,经领导批准,按特殊处理。
(二)经过赔偿的图书,仍归图书馆所有,赔偿者不能以任何理由要回赔偿给图书馆的图书。 (三)赔偿原书:相同版本则不予以处罚。 (四)赔款 1、中文图书:1980年后(含1980年)出版的:按原价5倍赔偿;1979年前(含1979年)出版的,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2、原版外文图书: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二、丢失期刊赔偿标准:丢失一期按全年价赔款。 三、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如数退还本人,从赔款之日起计算滞纳金;如超过应还日期既不还书,也不办理赔偿手续,则在赔偿原书的同时,追缴滞纳金。 四、涂抹、勾点、污损书刊,每损坏一页赔款0.5元;如损坏严重,必须赔偿原书;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书刊赔偿条款处理。 五、撕毁书刊,视情节轻重赔偿:损坏严重者,必须赔偿原书;无法赔偿原书,按遗失书刊赔偿条款处理;情节严重者报学校处理。 六、偷窃书刊者,一经发现即处以每本50元以上罚款并报学校处理。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刊携带出阅览室者,均按偷书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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